委托人陈某某与宿州工业学校于1994年签订打扫厕所卫生与清理学校垃圾的协议书,此后陈某某一直在宿州工业学校从事保洁工作至2019年。委托人陈某某在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宿州工业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宿州工业学校因后勤管理社会化,提出要求解除与陈树坤之间的劳动关系。代理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原告李某系李某某之子。李某某生前于2014年3月26日就道东棚户区改造10号地四区木工与汪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原告提供的2014年3、4、5月份部分考勤表能够证明朱某某、凡某某等工人受雇于李某某,2014年8月2日李某某死亡。2015年2月16日,原告从汪某某处领取工人工资275000元,同日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道东10号地四区木工工资发放到位,如有工人**,愿负一,2011年2月,邵某某、韩某某以购买福田自卸车为名从程某手中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后将车入户至程某名下作为抵押。2011年5月26日,邵某某以20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巩某某,该车过户至巩某某名下,后邵某某以租车为名将该车开走。2011年9月8日,邵某某将该车从巩某某名下过户至宿州某汽车公司名下。2011年9月11日,邵某某以用该车抵押借款为名,骗取孙某10万元。2011年9月13日,邵,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淮海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宿州大道交叉口向东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应系胸部损伤,右下肢毁损继发感染死亡。经宿州市**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2019年9月28日两经媒人介绍,委托人与被告刘某1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同年10月2日给付被告彩礼14万元。后无故提出增加彩礼6万元,并以解除婚约相要挟,经媒人说和未果。现刘某1己与他人另立婚约并共同生活,但拒绝返还原告彩礼。无奈,特向人民**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代理要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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